乌鲁木齐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户外类
【颁布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经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市政有偿出让给广告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是指在乌鲁木齐市建城内,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具体设施或地点(包括道路、桥梁、护栏、绿地、市政公用构筑物及建筑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乌鲁木齐城市基金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出让方式为:
(1)拍卖
(2)招标
(3)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方式。第六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定,不搞永久性经营权。
第八条 参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竟买者,应当是符合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方案:
2.发布出让通知;
3.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
4.有关部门组织有偿出让,公开竞标;
5.公布出让结果。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者获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经营权的程序;
1.购买者必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有偿出让;
2.经营权获得者必须从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交纳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清者,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3.经营权获得者交清有偿使用费,并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第十一条 获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凭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到市规划、园林、市容环卫、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纳入各有关部门我监督管理。在办理上述手续涉及行政管理性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的计算,从中标之日满六十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的计算,从中标之日满六十日起开始计算。 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获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有偿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期限内自行放弃经营权的,其交纳的有偿使用费不预退还。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转让,按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要求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严禁私下转让。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经营权。 经营权按规定重新出让增值部分的60%上交市财政,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40%归户外经营者所有。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包括转让增值部分)收入,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作为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上缴财政专户数的5%返还手续费,作为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的业务费。15%-20%具体用于该设施或场地的管养工作。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在六十天内投入经营。
第十九条 凡在本规定之前无偿获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到期后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场地有偿、有期限冠名、命名的,也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